按照中**方的估计,在达到了额定采购数量之后,“捍卫者”与“神针”能够在首轮打击中摧毁德意志第二帝国百分之九十的核力量。

    如此一来,如果德意志第二帝国要想保持足够的威慑能力,即具备在遭到突然打击之后发起致命反击的能力,就必须保留足够多的核弹头,确保仅用其中的十分之一就能够给予中国毁灭性打击。

    当然,奉行反击战略的核威胁政策,其反击目标肯定是大城市。

    如果以人口二十万为基本打击标准,对人口规模达到一百万的城市使用三枚核弹头,对人口规模达到五百万的城市使用五枚核弹头,对人口规模在一千万以上的城市使用八枚核弹头,那么在一九八六年,德意志第二帝国至少需要用三百枚核弹头发起反击。把核弹头的可靠性算上,则需要准备三百五十到四百枚核弹头。如果以人口十万为打击标准,德意志第二帝国则需要用五百枚核弹头发起反击。

    这个数量,决定了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核武库规模。

    也就是说,即便进行核裁军,德意志第二帝国都需要保留三千到五千枚核弹头。

    再少的话,德意志第二帝国所拥有的反击能力就不足以对中国构成致命威胁,也就无法遏制中国发动战争的企图。

    显然,如果按照顾祝同提出的等量裁减方法来削减核武器,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处境就相当不利了。这就是,如果双方同时削减一万一千枚核弹头,那么德意志第二帝国保留的核武器就无法对中国构成致命威胁,而中国保留下来的一万五千枚核弹头则足够把德意志第二帝国摧毁数次。

    事实上,即便是等比例裁减,德意志第二帝国也没有任何优势可言。

    这就是,只要裁减比例高于百分之七十,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核力量就会动摇,而中国受到的影响却不够明显。

    当然,对德意志第二帝国来说,等比例裁减肯定要比等量裁减更有利。

    在赫岑道夫访华期间,中德双方的领导人只在核裁军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没有谈论裁军的细节问题。

    只不过,如果没双方最高领导人的支持,核裁军肯定无法启动。

    此后,中德就核裁军进行了十多次谈判。

    到一九九二年,在经过了六年的艰苦谈判之后,双方签署了第一份核裁军协议,而这也是冷战期间的第一份核裁军条约。

    按照该条约规定,中国将在条约生效之后的五年之内,销毁所有“捍卫者”型战略弹道导弹,仅保留三百五十枚“义勇兵”型战略弹道导弹,而且每一枚导弹携带的核弹头数量不得超过三个;在条约生效后的十年之内,中国将削减除十六艘“辽宁”级之外的所有战略核潜艇,潜射弹道导弹的数量减少到三百八十四枚,且每枚潜射弹道导弹的弹头数量不得超过十个;在条约生效后的五年之内,中国将销毁所有携带核弹头的陆基巡航导弹,以及射程超过三千公里的空射巡航导弹;在条约生效后的十年之内,中国将把可用于执行战略轰炸任务的轰炸机削减到一百二十架,且由轰炸机携带的核弹头数量不得超过一千二百枚;条约中规定销毁的核弹头与运载工具,都得在双方的共同监管下彻底销毁,且裁军委员会将不定期的进行核查。

    按照这份条约,在十年之后,中国保留的核弹头数量将削减到七千枚以内,其中六千零九十枚为战略核弹头,另外近千枚为战术核弹头。也就是说,中国的核武库规模将在十年之内减小百分之七十。

    显然,这绝对不是中国的单方面让步。

    条约中明确规定,德意志第二帝国在十年之后拥有的核弹头将减少到三千五百枚,其中三千枚为战略核弹头,分别是战略弹道导弹上的一千六百枚、潜射弹道导弹上的九百枚与战略轰炸机上的五百枚。也就是说,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核弹头削减规模更大,超过了百分之七十,仅保留最低限度的核威胁。

    此外,条约还明确限定了核弹头的爆炸当量。

    这就是,战略弹道导弹所配备的弹头的爆炸当量不得超过五十万吨,潜射弹道导弹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吨,空射弹头则不得超过十五万吨。

    从整个人类的角度来看,中德在一九九二年签署的《削减核武器条约》可以说是文明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