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在一九二零年代的中国,确实不具备直选的基础。
问题是,谁能否认,在几十年之后,也不具备直选的基础?
更何况,美国的政治体制形成的时候,照样有很多国民不知道选举为何物,甚至有很多美国人根本就不参与选举。可是仅仅几十年之后,绝大部分美国人就认识到,选举权是公民手里最重要的权利。
任何一套制度,在建立初期,肯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关键就是,制度本身有没有自我完善的机制,会不会在发展之中,不断的修补自身存在的漏洞。
显然,直选比间接选举有更强的生命力。
说得简单一些,直选就是把权力交给所有人,而间接选举。将不可避免的让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上。
最终,冯承乾决定采用直选。
只是,第一次全民大选没有定在一九二三年,而是定在一九二八年。
原因很简单,一九二三年底,国民议会成立之后,百分之百的议员表示拥戴吴铁生与冯承乾组建中央政府,并且推举吴铁生为中华民主共和国总统,甚至还有多数议员提出应该由冯承乾担任总统。
当然,冯承乾没有跟吴铁生争总统的位置,甚至没有成为副总统。
只是,在国民议会议员的全力支持下,立即进行全民大选就变得没有意义了。也正是如此,才由吴铁生继续担任中华民主共和国总统,任期为五年,到一九二八年,在吴铁生的任期届满之前,再进行全民选举。
随后,在正式出台的宪法中,对全民选举做了明确规定。
说得简单一些,在总统选举中,参选人必须获得总选票的半数以上、以及在半数以上的省份中获得多数选票,才能当选。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没有达成,选举就将作废,并且再次进行大选。
有选举,也就有政党。
一九二四年“中国民主团结复兴党”宣告成立。
虽然冯承乾不想抛头lu面,认为理应由吴铁生担任党魁,但是吴铁生坚决不干,而且明确提出,既然是效仿美国的政治模式,而在美国,总统并不是党魁,因此不能由他来担任党魁。
最终,冯承乾成为了“中国民主团结复兴党”的首任党魁。
到此,构成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三大要素中,已有两个娄立并且完善。
剩下的,就是司法权了。
在这方面,冯承乾也是向美国学习,即成立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
按照临时宪法、以及后来出台的正式宪法规定,最高法院由七名**官组成,其中一名**官为最高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上拥有三张决定票,而另外六名**官都只有一张决定票。七名法官的产生方法,主要由国民议会提名与推举产生,只有最高法官需要获得总统的直接任命。
问题是,谁能否认,在几十年之后,也不具备直选的基础?
更何况,美国的政治体制形成的时候,照样有很多国民不知道选举为何物,甚至有很多美国人根本就不参与选举。可是仅仅几十年之后,绝大部分美国人就认识到,选举权是公民手里最重要的权利。
任何一套制度,在建立初期,肯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关键就是,制度本身有没有自我完善的机制,会不会在发展之中,不断的修补自身存在的漏洞。
显然,直选比间接选举有更强的生命力。
说得简单一些,直选就是把权力交给所有人,而间接选举。将不可避免的让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上。
最终,冯承乾决定采用直选。
只是,第一次全民大选没有定在一九二三年,而是定在一九二八年。
原因很简单,一九二三年底,国民议会成立之后,百分之百的议员表示拥戴吴铁生与冯承乾组建中央政府,并且推举吴铁生为中华民主共和国总统,甚至还有多数议员提出应该由冯承乾担任总统。
当然,冯承乾没有跟吴铁生争总统的位置,甚至没有成为副总统。
只是,在国民议会议员的全力支持下,立即进行全民大选就变得没有意义了。也正是如此,才由吴铁生继续担任中华民主共和国总统,任期为五年,到一九二八年,在吴铁生的任期届满之前,再进行全民选举。
随后,在正式出台的宪法中,对全民选举做了明确规定。
说得简单一些,在总统选举中,参选人必须获得总选票的半数以上、以及在半数以上的省份中获得多数选票,才能当选。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没有达成,选举就将作废,并且再次进行大选。
有选举,也就有政党。
一九二四年“中国民主团结复兴党”宣告成立。
虽然冯承乾不想抛头lu面,认为理应由吴铁生担任党魁,但是吴铁生坚决不干,而且明确提出,既然是效仿美国的政治模式,而在美国,总统并不是党魁,因此不能由他来担任党魁。
最终,冯承乾成为了“中国民主团结复兴党”的首任党魁。
到此,构成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三大要素中,已有两个娄立并且完善。
剩下的,就是司法权了。
在这方面,冯承乾也是向美国学习,即成立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
按照临时宪法、以及后来出台的正式宪法规定,最高法院由七名**官组成,其中一名**官为最高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上拥有三张决定票,而另外六名**官都只有一张决定票。七名法官的产生方法,主要由国民议会提名与推举产生,只有最高法官需要获得总统的直接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