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钱一本提出“大破常格,公天下以选举”。
王夫之提出的虚君立宪思想“有天子而若无,则无天子而若有,主虽幼,百尹皆赞成治之人,而恶用标辅政之名以疑天下哉?”“预定奕世之规,置天子于有无之处,以虚静而统天下,则不恃贵戚旧臣以夹辅”“以法相裁,以义相制,……自天子始而天下咸受其裁。君子正而小人安,有王者起,莫能易此。”
无论是钱一本选举制,还是王夫之的君主立宪制的思想出现,都并非偶然。
其实际是,明朝中叶之后,皇帝与大臣的关系往往闹比较僵,完全可以看作是“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两种思想的斗争,而且是“君主立宪制”思想逐渐在占据上风。
自明武宗之后,多位皇帝被大臣们逼得隐居深宫,朝政实际上多落在大臣手上。
清朝修的《明史》把明朝皇帝黑得一无是处,说他们“不务正业”。其实情况非明朝的皇帝不想“务正业”,而是明朝中叶之后,大臣们太强势了,往往会联合起来封驳皇帝的旨意,弄得皇帝很没面子,又无可奈何,索性躲在深宫里来个眼不见为净。
皇帝任用太监对付大臣,实际上也是“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两种思想斗争的产物。清朝的的皇帝把大臣奴化,未尝不是惧怕“君主立宪制”对皇权的制约。
现在秦牧主动把司法大权交出来,这是符合大臣的意愿的。
对此,秦牧也不担心什么,司法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
而历代的皇帝也很少直接插手司法审判,皇帝直接坐在衙门里审案在历史上都是件稀罕事。
交出司法大权,对皇帝的统治基础并不会造成根本性的动摇。
秦牧上面的那翻话,是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而这也正是司法公正与否的命脉之一,对此,杨慎深有感触。
他说道:“陛下,有史以来,朝野历来注重人情往来,人情对司法的影响不容忽视。再则历朝司法审判部门,实际下都相当于行政部门的一下属机构,唐宋之中书省事、尚书省,明之内阁,对司法部门都有管辖权,这造成了权大于法的现象。
在朝廷地位越高的官员,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越大,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陛下如今要让司法独立于行政之外,此举前所未有,正所谓牵一发动全身,真要实施起来,恐怕阻力会非常之大。”
秦牧颔首道:“这个朕心里有数,万事起头难,但再难也得有人去起头,司法是否清明,直接关系到天下百姓的福趾,关系到朝廷在百姓心目中的威信。
宋之包拯之所在为人世代称道,崇仰,正是因为这样的人太少了。以往各朝司法是否清明,完全取决于官员是否正直,律法对其的约束力非常有限,这样的状况必须改变。而要改变则司法的独立性必不可少。
朕所说的司法独立性,是不仅要保证审判部门对外独立于当事人,内部也要相互独立。内部独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下级司法部门之间是监督和指导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维持审级独立。
因此上级司法部门不能在下级司法部门没有审结其所管辖的案件时,对下级司法部门的正常审判工作进行干预,除非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新问题出现,下级司法部门逐级呈报请示最高司法部门,最高司法部门对请示案件的批复就成为了新的司法解释。
总之,绝对禁止上级司法部门在任何时候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时,上级法院才能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做出改判或维持的决定。”
杨慎精通律法,闻弦歌知雅意,皇帝这翻话,就是要杜绝高官显贵对司法的干预。
按照皇帝的办法实施的话,那么各级司法部门就可以独立审案,而不用担心有来自上层的干涉以及施加的压力。
比如一个县丞在审案,在案子没有了结前,别说行政官员了,哪怕是同属司法系统的最司法部门,也不能加以干涉。县丞在审案时,完全是独立的。
王夫之提出的虚君立宪思想“有天子而若无,则无天子而若有,主虽幼,百尹皆赞成治之人,而恶用标辅政之名以疑天下哉?”“预定奕世之规,置天子于有无之处,以虚静而统天下,则不恃贵戚旧臣以夹辅”“以法相裁,以义相制,……自天子始而天下咸受其裁。君子正而小人安,有王者起,莫能易此。”
无论是钱一本选举制,还是王夫之的君主立宪制的思想出现,都并非偶然。
其实际是,明朝中叶之后,皇帝与大臣的关系往往闹比较僵,完全可以看作是“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两种思想的斗争,而且是“君主立宪制”思想逐渐在占据上风。
自明武宗之后,多位皇帝被大臣们逼得隐居深宫,朝政实际上多落在大臣手上。
清朝修的《明史》把明朝皇帝黑得一无是处,说他们“不务正业”。其实情况非明朝的皇帝不想“务正业”,而是明朝中叶之后,大臣们太强势了,往往会联合起来封驳皇帝的旨意,弄得皇帝很没面子,又无可奈何,索性躲在深宫里来个眼不见为净。
皇帝任用太监对付大臣,实际上也是“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两种思想斗争的产物。清朝的的皇帝把大臣奴化,未尝不是惧怕“君主立宪制”对皇权的制约。
现在秦牧主动把司法大权交出来,这是符合大臣的意愿的。
对此,秦牧也不担心什么,司法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
而历代的皇帝也很少直接插手司法审判,皇帝直接坐在衙门里审案在历史上都是件稀罕事。
交出司法大权,对皇帝的统治基础并不会造成根本性的动摇。
秦牧上面的那翻话,是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而这也正是司法公正与否的命脉之一,对此,杨慎深有感触。
他说道:“陛下,有史以来,朝野历来注重人情往来,人情对司法的影响不容忽视。再则历朝司法审判部门,实际下都相当于行政部门的一下属机构,唐宋之中书省事、尚书省,明之内阁,对司法部门都有管辖权,这造成了权大于法的现象。
在朝廷地位越高的官员,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越大,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陛下如今要让司法独立于行政之外,此举前所未有,正所谓牵一发动全身,真要实施起来,恐怕阻力会非常之大。”
秦牧颔首道:“这个朕心里有数,万事起头难,但再难也得有人去起头,司法是否清明,直接关系到天下百姓的福趾,关系到朝廷在百姓心目中的威信。
宋之包拯之所在为人世代称道,崇仰,正是因为这样的人太少了。以往各朝司法是否清明,完全取决于官员是否正直,律法对其的约束力非常有限,这样的状况必须改变。而要改变则司法的独立性必不可少。
朕所说的司法独立性,是不仅要保证审判部门对外独立于当事人,内部也要相互独立。内部独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下级司法部门之间是监督和指导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维持审级独立。
因此上级司法部门不能在下级司法部门没有审结其所管辖的案件时,对下级司法部门的正常审判工作进行干预,除非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新问题出现,下级司法部门逐级呈报请示最高司法部门,最高司法部门对请示案件的批复就成为了新的司法解释。
总之,绝对禁止上级司法部门在任何时候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时,上级法院才能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做出改判或维持的决定。”
杨慎精通律法,闻弦歌知雅意,皇帝这翻话,就是要杜绝高官显贵对司法的干预。
按照皇帝的办法实施的话,那么各级司法部门就可以独立审案,而不用担心有来自上层的干涉以及施加的压力。
比如一个县丞在审案,在案子没有了结前,别说行政官员了,哪怕是同属司法系统的最司法部门,也不能加以干涉。县丞在审案时,完全是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