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则天私自设立的内卫,由她本人亲自领导,直属她个人组织,设立是为了查处违律违法的贪官污吏和不合武则天心意的人的。许多大臣,皇室族人闻风丧胆.这个集团成员多,十分隐蔽,集团要求严格。在这样的环境下情报更是成了稀缺资源,为了搞到有利的情报,更是不惜花费重金。御史的地位有了很大的转变,唐朝御史台的长官依然是正长官御史大夫和副官御史中丞。

    其下又设立了台院、殿院和察院三个分支机构,在三个机构中任职的官员分别称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他们的执掌和分工有一些差别,但是总的来说都可以奏劾百官的不法行为。其中,又以监察御史的权限最为宽泛,人员数目也最多,是唐代监察官中的主力。为了扭转御史台官员在士人心目中的不良印象,重新激发起士人们担任监察官员的热情,唐代统治者在御史制度设计上花费了很多心思。从品级上来说,监察御史的官品只有八品,处于官僚序列的中下层,连普通的县令都不如,但皇帝却特意为这些监察官员提供了许多其他官员无法得到的优厚待遇。

    首先,绝大部分五品以下的官员都没有参加朝会的权力,只能在大型典礼和节日时面见皇帝,但是监察御史属于“常参官”,可以参加日常举办的朝会,经常能得向皇帝当面提意见的机会。唐代与南朝不同,皇帝的权力和权威都很大,完全可以因为一己的爱憎提拔或者贬黜官员,常参官经常与皇帝接触,意味着有很多机会与皇帝建立起个人信赖关系,得到皇帝本人的赏识,这对于他们日后的仕途显然有着巨大的推进作用。

    其次,唐朝监察官员只对皇帝本人负责,不需要听从任何其他人的指令,因此也不需要对其他任何官员卑躬屈膝。按照唐代官僚的一般惯例,品级低的官员见了品级高的官员要行下级之礼,路上遇见需要让品级高的官员先走,但御史通常却不用理会这些规矩,他们中的许多人即使遇见了宰相也是以平辈身份行礼,即使遇见了太子也能与之并肩行走,因为不一定哪一天这些高官们就会成为御史审问的对象。

    由于监察御史有参加朝会的权力,他们可以在朝会中对参会官员提出弹劾,被弹劾者不论官职多高,遭到弹劾时“俯偻趋出”,站在朝堂中央恭听御史对自己的指控。从名义上来说,侍御史、监察御史等人接受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的领导,但实际上在唐代前期,监察御史遇见了需要弹劾的问题,完全可以越过自己的长官,直接向皇帝汇报。

    唐代前期御史可以不通过其他任何官员,直接与皇帝联系的特点,使朝廷中其他官员无法了解具体某一位御史掌

    握了哪些材料,准备弹劾哪些人,也很难对御史的侦查行为进行干涉。在这样的情况下,官员如果曾经有不法的行为,随时可能在朝堂上被御史公开弹劾,这对百官的行为自然有着很强的震慑作用。高宗时的御史韦仁约曾经有一句名言:“御史衔命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摄州县,诚旷职耳。”皇帝赋予御史这种“动摇山岳、震摄州县”的威势,一方面自然是要震慑百官,另一方面对御史本人也是一种激励。

    前面说过,御史台官员中实际做事的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和侍御史品级都比较低,甚至比不上同级别的县令,因此做到这一官职的人,大多也都是刚进入仕途没多久,只做过一两任官的年轻人。皇帝之所以如此任命,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这些年轻官僚积习不深,在官场中朋友关系也没有那么复杂,有一股初生牛犊的刚猛之气,对不法行为的忍耐度不那么高,也比较敢于上奏弹劾高官。

    对于这些刚踏上仕途的年轻人来说,眼前的官品和职务固然重要,但他们更为关注的是自己在仕途中继续上升的前景。因此,皇帝特别对御史之后的升进之途做了特殊安排,在御史台担任监察官员,如果没有大的过失,期满之后一般可以直接进入尚书省成为各司郎中或者员外郎,担任政府部门的核心官职;而尚书省的郎官,又是尚书省各部侍郎、重要州郡刺史的热门人选,再下去甚至有机会担任宰相。

    由于尚书省办公地点在宫城南部,在唐代俗称“南省”,御史台作为培育尚书省官员的温床,便又被唐代人称为“南床”。中唐笔记《封氏闻见记》中曾经列举了唐朝前期的八种清贵之官,称为“八俊”,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赫然在列,作者特地注明这八种官“尤加俊捷,直登宰相,不要历余官也”,向我们展示了御史在今后仕宦生涯中的光明前途。经过了这样的升官线路安排,御史便成为了通往权力巅峰路途中必经的一站,从南朝人不愿担任的“风霜之职”,逐渐演变成了人人向往的职务。

    从“风闻言事”到“三司推鞫”:唐代监察官员的工作流程,与御史权高威重的地位相配合,唐代还制定了一套完备的官员弹劾规范,帮助御史尽可能不受干扰地举报官员的违法行为。唐代御史掌握官员违法信息的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有针对性地亲自调查取证,二是接受其他人的投诉与举报。举报人没有身份限制,从官员到百姓都可以,御史台每天会安排一名“受事御史”值班,对当天各地送来的诉状进行基本判断和处理,举报者也可以直接到御史台“奏事”,在初步确证举报事项之后,御史就可以向朝廷上奏,说明官员违律违

    法的情况,这样的奏状称为“弹事”或“弹状”。在大多数情况下,弹状中要写明举报者的姓名和御史台受理的具体情况,属于“实名举报”,这种政策虽然有助于御史和皇帝判断事实,但是举报人却有被报复的风险。

    为了鼓励人们揭露官员的违法行为,唐代前期又实行了一种“风闻言事”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弹状中不需要写明举报者的姓名身份,只要说这条罪状是自己“风闻访知”即可,这样的制度保护了举报者的隐私,让被弹劾的官员难以寻找举报者进行报复,无疑大大降低了举报者的疑虑,提高了举报的积极性。则天武后执政末期,男宠张易之、张昌宗兄弟在朝廷中公然索取贿赂,遭到大量举报,当时担任御史的宋璟利用“风闻言事”的制度,在不暴露举报者姓名的情况下向武后弹劾两人,武后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下令调查此案。试想,以张易之兄弟在当时的势力,如果没有“风闻言事”的制度,恐怕永远没有人敢对他们进行举报。

    当然,御史有了弹劾百官的权力,就也有可能因为党争或个人恩怨对官员进行的不当弹劾,为了防止这一点,如果弹劾的案件比较严重,或者涉及人数比较多的,朝廷会命令尚书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三个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重新审理,这一过程称为“三司推鞫”。由于这三个部门相对独立,较难串通同谋,这种“三司推鞫”的制度能够很好地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虽然举报人不会在弹状中暴露姓名,但如果经过“三司推鞫”,发现事件实属诬告,举报人就会遭到“反坐”,即将诬告中涉及的罪名反过来加在诬告者的头上。

    皇帝想要了解下面官员的想法,对不是一条心的家族得先下手为强,早已派出暗探对他们有所了解。这些暗探对收集来的情报不会只卖给一个人,一个机构,谁需要他们就卖给谁,只要你出得起合适的价格。因为不是第一手的情报,这些转卖出来的情报自然就打了许多折,卖给内卫是一个价,卖给家族是一个价,层层下来卖给唐县令的时候就很便宜了。唐县令花了点钱,就了解到了王家的所有情况,不仅是知道王家有多少人,还知道他家有多少个酒仓,囤了多少酒他都一一调查清楚了。

    他对自己的这位领导了解得非常透彻,既然自己的领导敢囤这么多酒,他为何不敢。所以,在王有光在位的时候,他暗地里变卖了自己的资产大量的囤酒,特别是王有光看得上的好酒,他也是不惜成本收了来。而徐有也有经商的头脑,他从别人的手里低价收来,又从共亏集团高价卖出,他不像唐县令一直在囤酒,他是收多少卖多少只赚了个中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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