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完,他又补充了一句:“被告人,现在我希望你能看清形势、清醒过来。在是否构成拒执罪这个问题上,再争论下去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后面的量刑才是最关键的。请你相信我,我会尽我所能地帮你。”

    罗小川最后这句话听起来没有问题,但陈默雷却总觉得哪里不对劲儿,但又想不出哪里不对劲儿。

    “被告人廖文昌,我提醒你还是实话实说的好。”等罗小川说完,林刚接着说:“1000万元的借款,这么大一笔数额,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肯定是要有借条的,而且一般是不见借条不放款。

    如果你真的在2015年4月向谷少康借款1000万元的话,按道理说,应该是向谷少康出具借条,并且当场交给谷少康。

    可是在证人谷少康提供的视频中,你的辩护人却是在今年8月份,也就是借款发生之后2年多,并且超出借期4个月的时候,才帮你把借条交给谷少康。

    如此既不合逻辑又不合常理的事,你怎么解释?难道说,你没有打借条就从谷少康那里借了1000万元,或者是你在借款之时就已经向谷少康打了借条,而你的辩护律师误以为你在撒谎,为了帮你摆脱罪名,便自作主张帮你伪造了一张借条?”

    廖文昌犹豫了好一会儿,终于认罪了,他低着头说:“我认罪,我对不起9家债权公司,我不奢求他们的原谅,但我保证,以后我会尽我最大的能力还清他们的债务。”

    即便廖文昌认罪了,林刚依然紧追不舍,要求廖文昌明确回答他是否还有其他债务。廖文昌说,那都是些万八千的小债而已,不值一提。

    听到这话,陈默雷心里不禁暗自感叹:真是瘦死的骆驼比马大!万八千的债务对廖文昌来说居然只是小债,在我这儿,千八百就已经算是大额债务了。

    当然,廖文昌这话是真是假还值得商榷,但陈默雷更倾向于认为是假的,因为东州法院至今也没有收到起诉廖文昌的其他案件。

    接下来,法庭辩论进入了重头戏,诉辩双方围绕廖文昌的量刑问题开展了激烈的辩论。

    首先是公诉人林刚发表意见,他说:“合议庭,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事实。

    被告人廖文昌利用谷少康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借记卡,隐匿个人资产达1000万元,并且在执行干警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时,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阻止执行干警进入执行现场,其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抗拒执行的情节特别恶劣。

    同时,鉴于被告人到案以后,认罪态度较差,在庭审过程中也没有悔罪的态度,我们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而且不予考虑从轻或减轻刑罚。”

    接着是廖文昌发表意见,他稍微抬了抬头,说:“我想继续让我的辩护人替我发表意见。”

    秦怀远把目光转向罗小川:“辩护人,你有什么辩护意见吗?”

    罗小川认真地整了整衣襟,仿佛在向律师的身份做最后的告别:“尊敬的合议庭,受当事人的委托,我结合本案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廖文昌的犯罪数额不应当被认定为1000万元,而应当是310万元。

    司法审判重证据,重事实,重调查研究。

    我方不否认,我的当事人廖文昌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但有一点我需要提醒合议庭和公诉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廖文昌的确伪造了一张1000万元的借条。

    但廖文昌是否利用谷少康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以及是否利用该借记卡隐匿了1000万元,都只是谷少康的一面之词,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属于事实不清,不能作为量刑的基础犯罪事实。

    我们认为,就目前的证据而言,只能认定廖文昌隐匿了310万元,也就是转手那套复式房所得的钱款,而不是公诉人所指控的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