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方不否认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推断是合情合理。

    但这并不排除案情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我的当事人的确是想利用谷少康的借记卡隐匿1000万元的个人财产,但那是他的一个长期隐匿财产的大概计划,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实施,他只是利用该借记卡隐匿了310万元,本来他想继续实施这个计划,没想到中途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这个计划被迫中途夭折了。

    在这里我需要特别说明一点,我不敢完全断定我的推断是完全正确的,也不敢说我的当事人是一个好人,但是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公诉人的推断也只能是推断。

    所以,我方认为,在证据不明的情况下,依据有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原则,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这就像法律谚语所说的,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其次,我的当事人已经当庭认罪,并表示今后会尽可能地偿还债权公司的债务,这说明我的当事人有认罪悔罪的态度。这一点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谢谢。”

    秦怀远问公诉人:“公诉人还有没有辩论意见?”

    林刚停下手里的笔,说:“有。刚才辩护人的意见听起来是有些道理,但我要提醒辩护人一个事实。

    证人谷少康是个生意人,如果他没有帮助廖文昌隐匿了1000万元,如果他才是这张借记卡的实际使用人,那他为什么要做出对这1000万元债务兜底的承诺,这不是一笔赔本的生意吗?他这么做不是很不合常理吗?”

    “不,他这么做是合理的。”罗小川解释说:“谷少康帮助我的当事人隐匿了财产,不管隐匿财产的数额是1000万元,还是310万元,都已经涉嫌犯罪了。

    而他之所以这么做,就是为了取得债权公司的谅解,好尽可能地争取缓刑,因为即使他事实上只是帮助我的当事人隐匿了310万元,但借条上所记载的数额却是1000万元,这就不得不让债权公司产生合理的联想和怀疑,认为他实际上帮助廖文昌隐匿财产的数额是10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不作出1000万元的兜底承诺,他恐怕很难获得债权公司的谅解,也很难争取缓刑的机会。

    所以,他也只能选择破财免灾,用金钱换自由。毕竟,他还有他的生意要做,如果他被判了刑入了狱,那他就失去了自由,也就不能继续他的生意了。

    这么算起来,破财免灾的做法对他来说其实是最划算的,而且,谷少康也有这个经济实力。

    综合以上所述,他这么做也就合情合理了。

    当然,我这么说,不等于廖文昌事实上只帮助谷少康隐匿了310万元,但从目前的证据来看,也只能得出这样的事实结论。”

    林刚轻笑一声,针锋相对地说:“按照辩护人的说法,案情应该是这样。

    被告人以310万元的价格转手了齐江市的那套复式房,所得房款被隐藏在了谷少康的银行账户里,而被告人从谷少康那里取走房款时,取走了300万元,这么算下来,谷少康只是从中赚取了10万元。

    试问这点好处费,对于谷少康来说,是不是太少了点?

    既然辩护人对谷少康这么了解,想必应该也知道,10万元对于谷少康而言,只是九牛一毛,他怎么会为了这区区的10万元,甘冒这么大的法律风险?这明显是说不通的。

    所以,我们认为辩护人的解释太过牵强,不能算是合理的解释。”

    “我的解释是看似有些牵强,但实际上并不牵强。”罗小川解释说:“不可否认,谷少康不可能平白无故地替被告人隐匿财产,他自然是要从中收取一定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