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10万元好处费对他来说是不是值得。

    表面上看,这10万元对谷少康来说的确微不足道,但这不代表他就要放弃这10万元。

    我们都知道,谷少康长期从事民间放贷,这种行业收益很高,但风险也很高,放出去的钱是有可能收不回来的。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损失,他只能选择在具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身上寻找平衡,也就是在主张利息的时候,能不让步就不让步的。

    对于这一点,我在开庭前曾做过调查。在东州法院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我查阅了涉及谷少康的10份判决书和3份调解书,在这些文书当中,谷少康在主张利息的问题上没有作出一点让步,哪怕是几百几千的利息。

    试想一下,连这点蝇头小利谷少康都看在眼里,更何况是这10万元的好处费呢?如果可以的话,他当然是能赚就赚。”

    他稍稍顿了一下,继续说:“刚才公诉人提到了法律风险,那我再说说其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不可否认,帮助他人隐匿财产的确是存在法律风险的,但风险也有大小之分。

    谷少康在答应帮助被告人隐匿财产之前,自然也会评估其中的风险,而他之所以敢于帮助被告人隐匿财产,就是因为其中的法律风险很小。

    首先,隐匿财产的行为必然是具有隐蔽性的,一般来说,查清这种事的难度都相当大。

    其次,谷少康有他自己的便利条件。作为东州最大的放贷户,他必然有很多的资金流动需要通过银行交易的方式来完成,执行干警就是怀疑到谷少康身上,谷少康也可以给出合理的解释。这一点谷少康在法庭调查阶段也承认过。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想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是很难的,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三大诉讼中最高的,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是不能对任何人定罪判刑的。

    公诉人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谷少康不承认帮助被告人隐匿财产,也没有提供录像,仅凭原有的证据,是否能达到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我想,应该还达不到这个标准吧。

    综合以上三点,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谷少康即使帮助廖文昌隐匿了财产,也很难被查出来,更别提追究法律责任了。

    在法律风险这么小又可以净赚10万元的诱惑下,谷少康完全有可能答应被告人的请求、帮他隐匿财产。

    我想,我这样解释应该能解释得通吧。”

    听完罗小川的分析,林刚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低声征求了一下霍秉心的意见后,也同意暂时认定廖文昌隐匿财产的数额为310万元,并且参照生效的司法案例,将量刑建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下来要辩论的是,廖文昌在齐江市的店铺内对执行干警挥刀相向一事该如何定性。

    在这个问题上,诉辩双方产生了很大争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暴力抗拒执行,而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只是在吓唬执行干警而已。

    林刚对罗小川的说法颇有微词,他说:“辩护人的说法完全是牵强附会。当日在店铺内,被告人不仅对执行干警恶语相向,还挥动菜刀,这绝不是吓唬,这是赤裸裸地暴力抗拒执行!”

    “不,我这不是牵强附会,我这么说是有一定根据的。”罗小川平心静气地说:“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暴力威胁,自然是有道理的。

    不错,从被告人对执行干警挥刀相向的行为来推断,他的行为看起来的确像是暴力威胁。